声明
2012年,佛山市顺德区佛教宝林寺(简称“我寺”)与承租人朱某某签署了租赁合同,约定由承租人承租位于宝林寺前庭公园的商铺,租赁期限至2015年12月31日止。出于规范我寺管理和环保的考虑,我寺决定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约,收回商铺,不再做出租使用。合同到期半年前,我寺口头告知朱某某,合约到期后将不再续约,请其做好准备。2015年12月,我寺委托广东海迪森律师事务所给朱某某出具了《关于要求你方到期搬离租赁房屋的通知》的正式律师函,明确要求朱某某在2015年12月31日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搬离租赁房屋,并将租赁房屋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如逾期,本寺有权向违约方朱某某收取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及违约金,并有权委托第三方将租赁房屋内的相关财产物品予以处理。但直至租赁期限到期,承租人未能按约搬离该商铺。
2015年12月31日,双方合同到期,租户朱某某以货物未清理为由,拒不搬离,我寺在经多次与朱某某协商未果,考虑到其实际情况下,同意酌情宽限其1个月时间,在这个月内不再收取铺租,让其处理完货物再搬离。但到2016年1月31日,朱某某依然拒不搬离。经本寺多次催收,仍拒绝搬离商铺内相关财产物品,也拒绝将商铺交还。我寺按照合同规定,对该商铺采取关闭处理,
然而,承租人却罔顾法律及合同规定,截止本声明发表之日,继续违法占用该商铺,拒绝交还。本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发表如下声明:
承租人朱某某未按约在2015年12月31日向本寺交还商铺,已根本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严重侵害本寺的财产权益。承租人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商铺,终止商铺内一切经营行为与活动,因承租人使用商铺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我寺无关。
承租人朱某某不得实施损害我管理处的行为。
承租人朱某某依法按约应在本声明发表之日起20日内立即将财物搬离承租商铺,并将商铺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主动交还我寺。
如逾期未搬离的,本寺有权按约自行处理租赁商铺内的相关财产物品及所得,并向承租人朱某某追偿因此产生的费用及损失。
本寺有权根据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直接没收定金,并通过法律途径向承租人朱某主张违约以及侵权赔偿等法律责任。
对于由此出现社会某些人通过媒体对本次事件的关注及评论,我寺已委托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对损害我寺名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及言论等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佛山市顺德区佛教宝林寺
二O一六年二月七日